逾期交房是指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期限内,未能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行为。买受人在购买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时,通常会在开发商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同开发商签订格式文本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潍坊现在通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版本,一般是在第八条规定交付期限,内容为:出卖人应当在*年*月*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具备下列第*种条件,并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1.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2.该商品房经综合验收合格。3.该商品房经分期综合验收合格。4.该商品房取得商品住宅交付使用批准文件。
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或变更合同外,出卖人可据实予以延期: 1、遭遇不可抗力,且出卖人在发生之日起x日内告知买受人的。
在第九条规定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内容为:除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2)逾期超过*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2、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从以上两条可以看出,在排除开发商据实可以延期的情形外,若开发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之前交房,就属于逾期交房。买受人可以根据合同第九条的约定追究出卖人的违约责任,但需要注意的是,适用第1种方式处理时要按照逾期的时间天数,分别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