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未与业主协商,开发商单方拟订补充协议,并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办理入住的前提;
3、超出卖房时承诺的物业费价格收取物业费,并以此价格要求业主交纳物业费和签订物业管理合同,否则,拒绝为业主办理入住手续;
4、本末倒置,要求业主先办理入住手续、交纳物业费等,然后才允许验房;
1、对于规划、设计变更问题,业主除可以按照合同约定与卖房人交涉外,还可以就规划的变更(如绿地、会所的减少,楼层的增加,配套设施的改变等)对规划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比如大西洋新城业主因规划的改变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等。
2、对于入住时,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办理入住的前提的做法,应该说没有法律依据及合同依据,业主完全可以拒绝签订任何自己认为不公平的协议或相关文件,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不得以此阻挠业主的入住。从合同关系来看,业主与出卖人签订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业主方的主要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交纳房款,而出卖人的义务就是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房屋(交钥匙)。除双方另有约定,业主没有义务在收楼时签订任何补充协议,尤其是没有义务签订由一方拟订的“不平等条约”。
3、关于交房时物业费涨价的问题,业主们可以参照以下方式解决。2001年6月1日生效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签约实践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往往承诺物业费较低。但是,一旦买受人主张将物业费收费标准签订在合同中,房地产开发企业又极力反对。据不完全调查,98%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不同意业主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因此,房屋交付时物业费涨价也就没有什么约束。而办理入住时,不交纳物业费、不签订物业管理合同,业主就拿不到钥匙,就不能入住。因此,很多业主办理入住时往往忍气吞声,嘟嘟囔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