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先生为了结婚需要想买套新房,看了一个月的房子,终于看中了一套别墅,于2005年10月20日和开发商签订了《定金协议》,约定徐先生向开发商预订别墅一套,总房价为210万元。签订该协议时支付定金15万元,同时徐先生应于2005年10月30日前至开发商处与其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否则作违约处理。签订协议的当日,徐先生支付定金15万元,并依约于2005年10月30日至开发商处签订预售合同。然而,在签订预售合同时,徐先生与开发商的售楼人员因贷款问题及违约责任等事项等有分歧,未能签订预售合同。故徐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15万元。而开发商称双方签订《定金协议》时,售楼人员已向徐先生出示预售合同的样本,徐先生对有关条款是认可的。没有签订预售合同的责任在于徐先生,根据定金罚则,15万的定金应该归开发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