坐在被告席上,吴宇很迷茫,他努力地听原告甲中介向法官讲述事情经过:
3月7日,我们接待了吴宇,他说想买婚房,比较倾向于城东的房源。
我们当天下午就带他去看了上城区金都华府的房子,当天晚上还带他去看了金色家园的房子。
过了几天,我们打电话给吴宇,问他还买不买那套金色家园的房子,他说不想买了。
我们一开始以为他是真的不想买,后来一调查才知道,吴宇3月25日便与金色家园的房东在其他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
我们提供了重要的信息给他,他竟然抛开我们,自行与房东接洽,属于恶意的跳单行为,所以起诉到法院,要求吴宇支付中介服务费16000元。
“他们只是带我去看了两套房子,去另一家中介签合同,是房东的要求!我不明白,这怎么就算违约呢?”吴宇百思不得其解。
于是,甲中介拿出一张看房确认书,上面有吴宇的签名。“这张看房确认书是不是你自己签的字?”
“看房确认书后面附有合同条款,上面写明:签了确认书之后,同样的一套房子,只能在我们中介购买,否则就算违约!”甲中介说。
“有这样一条吗?”吴宇拿过看房确认书,仔仔细细看了一遍,才确信真有这一条款。“我根本就不知道!”
经过法庭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吴宇支付给原告中介公司居间代理费8000元。
上城区人民法院民二庭的法官说,近期,因为购房者“跳单”而引发中介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纠纷频频发生,吴宇的案件就是典型的“跳单”纠纷。
“跳单”的发生,归根到底是由于同样的房屋在不同的中介公司出售,而每个公司的售价又有差别,从消费者的角度看,理所应当会选择便宜的买。
不少售房者会在不同的中介公司挂牌出售自己的房屋,而每个中介又有不同的标价。
“所以,中介公司最好与售房者签订独家代理合同,约定欲出售的房屋由一家公司独家代理,签订代理合同后,再由中介公司负责在网点挂牌出售。这样就能在源头上抑制差价的产生。”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往往会随同中介公司员工看房,在看房前,中介公司会要求在“看房单”上签字确认。
所谓的“看房单”,其实就是中介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签订“看房单”后,就不允许在其他中介公司进行交易,否则要支付高额的违约金。
购房者在签“看房单”时往往不假思索,对附在“看房单”后的合同条款不重视,甚至看都不看。
事实上,中介公司对其制定的格式合同负有向购房者解释说明的义务,而在实际操作中,中介公司往往不对这些条款进行具体说明或提示,更有甚者在看房后才让客户补签“看房单”。
为了避免这样的情形产生,中介公司应该将“看房单”分两部分操作:
一、在带领看房者看房前对“看房单”所附的内容进行充分说明,或者就附在看房单上的合同用醒目的字体予以标示,同时在合同后再单独设置一处签字栏,这样做的目的在于提醒购房者注意到这些格式条款以避免以后产生纠纷。
二、公司员工可以先带购房者看房,看房完毕后,再填写“看房单”,对已经看过房屋的事实予以确认。
中介公司有了独家代理合同,由一家公司代理,可以有效避免差价的产生;在与购房者接触前,也有必要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充分的说明,提醒购房者注意看房后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