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被安置人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6)安置房国有土地使用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注:①自2006年6月1日起,首次办理拆迁安置(交换)的需提交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产权登记证明,(6)、(7)、(8)不再提交;
②被拆迁房屋未进行房屋登记或属在1988年以前办理产权登记的,第(3)项可提供建筑许可证、原房屋所有权证或有效产权证明;
③被安置人为单位的,第(5)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2)村民(股东)大会或代表会议做出的对本村、组进行改造的决议;
(6)被安置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注:①被安置人为乡村企业的,第(6)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②被拆迁房屋已办理过房屋所有权证的,还应提交房屋注销证明。
(5)受让方营业执照(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
注:转让方第5项应提供法院成立企业破产管理人(破产清算组)的法律文书,受让方第5项应提供其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出示原件,收复印件),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件(出示原件,收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