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到交房时,吕先生发现南阳台长度仅4米左右,且距离南阳台仅5米就有一建筑物高出阳台数米,严重影响了该套房屋的通风与采光。
与开发商交涉数次未果后,吕先生把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开发商继续履行合同,加长南阳台至13.33米。
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的周华律师认为,虽然关于南阳台的具体情况没有记载在购房合同中,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吕先生决定以远高于正常价购买此套房屋,正是看中楼盘模型和售楼小姐允诺的送一个宽3m、长不少于13.33m的阳台,因此开发商的楼盘宣传模型及售楼小姐的允诺,都应视为合同的一部分。开发商违约是显然的。
但是诉讼过程却比较复杂,原因是关于所送阳台的宽度与长度都没有在合同中显示,相邻建筑物的距离也没有记载在合同中,考虑到让开发商加长南阳台的诉求不符合实际,因为房屋已经交房且经过有关部门验收,再改变楼体还要重新申请规划,重新验收。
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开发商支付吕先生9000元,以弥补吕先生的损失,诉讼费减半为50元,由吕先生自愿承担。
吕先生的遭遇绝非个例,记者了解到,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承诺的赠送面积不兑现的情况时有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