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按约定将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交付承租人使用的。应当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2.交付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符合台同要求,或未按合同规定对房屋进行维修养护。危及承租人正常、安全使用的,应负责修理;承租人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负责赔偿。
3.出卖转租房屋时,未按法律规定保证承租人优先购买权或优先承租权的,应负责赔偿损失。
1.未按约定支付租金的,除补交租金外,还应偿付违约金。拖欠租金达到一定期限(私房租赁为6个月)的, 出租人得解除合同。
2.对出租房屋使用不当,造成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不合理损害的,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