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多数人对“黑中介”深恶痛绝,但总结起来,中介与消费者发生的纠纷主要就几类。但为什么这些纠纷没有人规范,并且一直是社会上的“真空带”呢?《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第23条规定:“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可是,该办法对于什么才算“服务人员过失”、“经济损失”,却不明确。
立法的不完善,进而影响了执法的效率和有序。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房屋中介条块分割、权责不明、相互推诿,出现了管理的‘真空带’。对于房屋中介机构,工商、税务、公安和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等部门均享有管理职责。而受部门利益驱动,某些部门往往该管的少管甚至不管,不该管的因为有利可图争着管,让消费者不知向什么部门投诉,也使不法分子有机可乘”。作为消费者,更应该睁大眼睛,识别中介的五种把戏。
一些不法中介公司打着房屋出租代理的名义,从业主手中骗得房屋钥匙及一个月的空置期,以月付的方式支付租金,同时又以押一付三,以及采取半年付、一年付租金的方式从房客那里得到租金。循环采用这种手段,在短期内获得大量的现金,然后携款出逃。
一些房屋中介公司用“房托”来假冒房主,诱使消费者上钩。再利用种种借口使租房者无法签约,把违约责任推到消费者身上。
不法中介首先租下一套房子做道具,然后找一名业务员冒充房东,报出低于市场的价格。待顾客与假房东签下合同并交纳了中介费后,这位假房东又找出各种理由不肯出租。顾客找公司退钱时,公司说双方已签租赁合同,中介服务已经完成,房东属单方违约,中介费不予退还。
一些房屋中介公司的合同极不规范,连必要的条款,诸如中介服务项目的要求和标准、违约责任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也未列入。有的则利用自己订立格式合同的机会,在订立条款时写出“霸王合同”,导致签约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两类“黑中介”一类是不具备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黑中介”。由于先天不足,极易违规经营,被消费者投诉的几率也较多。
另一类是虽然具有合法的房屋中介资格,但却违章违法经营。他们有的向消费者提供虚假房源,骗取消费者的信息费;有的与房主串通一气,甚至自己扮演“房托儿”,不但轻松赚到中介费用,而且还把违约的责任推给消费者。
用各种名义骗取“看房费”后,由业务员带领客户去看一套根本就不存在的房子,在路上其他业务员冒充房东打来电话说临时有事去不了,另约时间,并让该客户记下“业主”的电话号码。这时业务员会说:“你已和房东取得联系,根据合同看房费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