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警察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警察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
2、调解协议书可以载明下列事项:
(2)纠纷的主要事实、争议事项以及各方当事人的责任;
(3)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警察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警察印章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由当事人各执一份,警察留存一份。
4、经警察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警察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
5、经警察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6、经警察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7、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警察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警察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