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的几大焦点在于:一,合同是否成立?期房买卖是否能成立?合同虽是期房买卖,但确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合同既然有效,双方应严格遵照履行。
二,如果买房人贷款办不出,是否能够成为其不履行合同的理由?答案是不能,因为签订买卖合同的前提条件便是下家有支付房款的能力,这个能力并不因为银行没能办贷款而缺失。
三,物业公司收取解约通知无效,下家向物业公司送达解除合同的通知也无效,因为上家没有委托物业代为收取任何法律文书。
五,本案诉讼结果的关键在于违约的事实,到底是谁在故意违约?
六,楼市下跌时卖房者的利益也需要得到保护。自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推出单方预告登记制度后,购房者在申请购房预告登记后则可取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或房地产他项权利的优先请求权。这项登记制度被认为是可以避免因为房价上升卖房人违约而给购房者带来的风险。然而,在房价下跌时必然产生相反的情形,即购房者会千方百计逃避履行合同。而这时候,卖房者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在房交中心办理单方预告登记,也能得进一步的保护。单方预告登记应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以及证明房地产权利变动的法律关系已形成的文件。案例三:无法贷款不属“不可抗力”
如果说,以上两个案例中的下家都属于“无理嚼三分”的典型,那以下这个买家可谓有些真实存在的特殊情况,但是从目前的情形看,这同样不是毁约的理由。
古先生是一位比较成功的商人,来自浙江宁波。2002年专心在上海发展后他发现上海房产市场的利润可能远远高于他此前从事的餐饮业,于是,他将经营得相当规模的两家饭店盘给了别人,获得了500多万元的现金,投资房产。
几年下来他收获不少,到2005年3月份,他手里有将近10套的小户型公寓楼从事出租收益,而他本人则想买一套好一点的房子把妻儿接来一起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