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打算购买张女士位于海淀区的一套售价300万元的房子,约定由王先生支付该房全部税款。 为了避税,双方协商在网签合同时将房价报低为120万元。不料由于房价上涨,张女士突然反悔,并要求按购房款全额纳税,否则解约。急于买房的王先生为此比原计划多交了17万元税款,他一怒之下将王女士起诉到法院,但还是输了官司。
法官排雷:王先生与张女士希望通过低报房屋实际成交价格而逃避税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因此该约定无效,即使张女士事后反悔,王先生也只能自行负担多交的税款。
宋先生与陈女士是夫妻关系,陈女士名下有一套房屋属夫妻共同财产。阮先生购买两人的房子时,宋先生也在场,但却未在买卖合同上签字。此后也是因为房价上涨,宋先生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理由是房屋买卖合同未经自己书面同意。最后是中介职员戳穿了他的谎言。
法官排雷:本案中阮先生很幸运地找到了中介职员的有效的证言,可以证实宋先生对妻子卖房一事知情并同意。但如果没这么幸运,可能就得因为卖房人恶意违约承担损失。因此,如果所购的房屋属于出卖人的夫妻共同财产,一定要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确认夫妻双方均同意卖房,即使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上签字的是夫或妻一方,也应当要求提供其配偶授权卖房的委托书。
林小姐为买房与一中介公司签订居间合同,约定中介提供房屋出售信息,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撮合房屋买卖合同签订等。为此林小姐支付房屋购买价格的2.5%作为中介费。但此后中介又单独收取贷款服务费和过户服务费各2000元。后林小姐与房主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但中介却拒绝退还中介费。
法官排雷:作为购房人,在签订居间合同时最好将买房前后的服务一并列入合同内容中,并统一支付中介服务费。避免一旦房屋买卖合同无法履行,中介仅退还少量的过户费,不退之前的高额服务费。
徐女士通过中介买房,口头约定一定要能迁户口,但签了合同后才得知购买的房屋因没有在公安局户籍科备案,无法迁入户口,她与卖主解除了合同,但错过了购房时机,还多支出一笔中介费。
法官排雷:购买二手房时,买房人如果对房屋有一些特殊要求,一定要在书面合同中体现出来,否则一旦目的落空,产生纠纷,事后将很难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