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法院认为,因定金具有惩罚性,定金与损害赔偿的性质不相同,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实际损失,对方在适用定金罚则的同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另,根据《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一审法院根据网上公布的信息,认定与讼争房屋同地段、同标准的二手房平均售价,并据此判断金某的实际损失并无不当。王某虽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相应反证,本院不予采纳。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