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放:李先生有一套60平方米的房屋要出售,去年其通过某房产中介与魏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成交价为150万元,魏某应在签订合同时支付定金5万元并于4月15日前支付房款85万元;双方于签订合同两个月内办理房产公证手续,魏某于公证当日支付剩余房款60万元后,李先生将房屋及房产证、公证书原件交付给魏某,所有税费由魏某承担。合同签订后,魏某如期向李先生支付了定金和首付款共90万元。双方随后通过某房产中介协商共同到公证处办理委托公证,但后来双方就委托公证范本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办理公证手续,并引发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此案因约定不明,导致合同未能继续履行。魏某与李先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在于通过买卖行为在双方之间完成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是否进行委托公证并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因此在合同未明确约定公证委托具体事项的前提下,魏某要求李先生出具合法并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公证委托书的请求缺乏依据。因双方均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故魏某应在双方自行办理过户手续后,将剩余房款支付给李先生。最终,法院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
“这起看似简单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实则背后隐藏着炒房客以买房自住之名投机炒房的玄机。”市一中院办理相关案件的法官告诉记者,为规避买卖房屋的相关税费,炒房客不办理过户手续,并在签订植入特别条款的买卖合同后,要求房主到公证处办理房屋所有权和房屋买卖过户等事项的委托公证书。“如果这时房主发现遭炒房客算计而不愿履行合同,炒房客便会要求房主赔偿违约金,如果没发现,那么自己的伎俩便蒙混过关。”上述法官表示,这种操作方法的实质是炒房客低买高卖,以较少资金换取较大回报,同时还能规避楼市新政对个人新购房屋套数的限制,并规避营业税等交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