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8年5月,李立与潘翔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潘翔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以5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李立。合同约定,双方在2008年6月1日之前共同向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办理转让过户手续,潘翔在房屋过户之日起5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机构办理原有户籍的迁出手续,如果未能按时迁出的,则每逾期一日,潘翔则应当按照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五向李立支付赔偿金,直至原有户籍迁出时止。合同签订后,李立按照约定付清了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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