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在未收到执行法院作出的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情况下承租人将房租直接付给执行法院没有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承租人直接付给执行法院房租,对出租人来说承租人实际上根本就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出租人可要求承租人继续履行(再次支付)。同时,可要求承租人承担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
承租人已经支付执行法院的房租可依据申请案外人执行异议程序进行救济。
《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5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五)其他财产和权利,有登记的,按照登记机构的登记判断;无登记的,按照合同等证明财产权属或者权利人的证据判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不属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特定物,经审查认为案外人的异议成立的,报经院长批准,停止对该标的物的执行。已经采取的执行措施应当裁定立即解除或撤销,并将该标的物交还案外人。”
总之,承租人擅自将房租支付给执行法院的法律后果只能由承租人自己承担,出租人不仅可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房租(包括支付给执行法院的部分),而且还可要求承租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