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三款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这是区别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一般侵权行为的重要标志。损害或排挤竞争对手这样一种发生在竞争关系之间的违法行为,充分显示了行为人以市场竞争为主观目的,同时也限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只适用于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违法行为。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也是经营者从事市场竞争必须遵守的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如果经营者以欺骗、假冒、利诱和妨碍的手段,以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为代价,获取市场竞争机会,则此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必然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多方利益。1.损害其他诚实经营者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者为了牟取商业利益,采取种种不正当手段获取交易机会,占有市场资源,必然导致合法经营者的公平竞争权、自主营销权、专用权、荣誉权等权益受到侵害。2.损害消费者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直接或间接侵犯了消费者的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等权益。3.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违背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不是通过提高质量、技术、管理和服务水平,而是违背商业道德靠消极落后、弄虚作假、投机取巧来达到抢占市场、谋取利益的目的,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供求关系扭曲,最终破坏健康的市场机制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