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2号令)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因此,从暂行条例的规定可以看出,乙方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应当包括甲方提供的材料。“甲供材”在营业税上的风险主要就体现在施工方(乙方)没有就甲方提供给其进行施工的材料所含的价格并入营业额申报缴纳“建筑业”营业税。
但是,在实务中,由于开发商(甲方)从材料供应商采购材料,相应的材料发票是开具给甲方(即相应的发票抬头为甲方)。那么乙方也无法凭借甲方的材料发票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全额给甲方开具建安发票,则税负势必会上升。因此,实务中,大部分施工企业就“甲供材”部分没有向甲方开具发票而漏交营业税。
例如,甲方与施工企业签订了一份300万元的“甲供材”建筑合同。假设甲方提供的材料价款为200万元,施工方提供的劳务价款为10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施工企业仅愿意就100万元部分劳务价款给甲方开具建安发票,则施工企业就漏了200万元的营业额计算的建筑业营业税。
甲方这边,由于只能取得100万元的建安发票,账务上也只能凭借100万元的建安发票入账并在税前扣除。目前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并不认可甲方凭借材料的采购发票进开发成本在土地增值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