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解散的清算,《公司法》只规定了一种途径,即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前已述及,这一规定不具备可操作性,公司的清算难以进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建立公司强制清算的法律制度。
公司自行决定解散和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解散的,应当从法律规范上确定必须进行清算。清算的基本条件是成立清算组,只有成立清算组,才能启动清算程序。清算组如何成立,应当根据公司类型分别确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于股东人员不多,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清算组应由股东会决议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东人数众多,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难度大,清算组可以考虑由董事会决议成立。
清算组成员不应当限定在《公司法》规定的范围内,除《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外,还应当聘请专业机构人员参加清算组,如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师负责对公司资产进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负责公司财务帐目的清理;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负责解决清算中的法律事务等。法律作出上述规定,并不意味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就一定会履行法定义务,一定会依法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因此,还应当规定不履行法定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公司被行政机关依法责令解散后,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没有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如果债权人要求公司清偿债务,应当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对清偿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规定,有利于强制公司决策层履行清算的法定义务。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都是自然人,由自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否合法?显然不合法,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都是以自己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如果要股东或者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不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但是,这一说法应当建立在股东或者董事已经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了法定义务的基础上。所以,此问题的答案有两个:一是公司解散时依法进行清算,还要由股东或董事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然不合法;二是公司解散时,应当由股东会或董事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而股东会或董事会没有履行这一法定义务,由股东会组成人员股东、或董事会组成人员董事对清偿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是合法的。这是对股东或董事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惩罚性规定。
从法理学上看,法定义务必须要履行,不履行法定义务就是不作为的违法行为,就会带来相应的法律后果,违法者就要为这个法律后果付出代价。只有这样,才能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二是保护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的工资、劳动保险及安置费用等有望得到保障;
四是有效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银行的大宗贷款就不会成为不良资产;
五是有效保护了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如公司清偿债务后有剩余财产,股东可按出资比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