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歇业、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在一定条件下,清算主体可以作为诉讼主体起诉和应诉,债权人也可以起诉债务企业的清算主体。依据各国通例,股东和董事会负有在企业终止后清算企业债权债务的责任并被确定为企业基本的清算主体。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清算主体应是企业的股东或具有股东性质的开办单位、上级主管部门。不同性质的企业,其清算主体也不尽相同。
1、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国有企业的投资者是国家,其投资主体具有惟一性。但是,由于国有企业有中央企业和地方企业之分,各地的情况又不尽一致,因此,实践中代表国家拥有投资者权益的主体往往是不同部门,有的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的是各级政府内设的企业主管部门,有的是专门性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无论是部门还是公司,均需有国家的授权。因此,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含公司)和国家授权的部门(主要是企业主管部门)。根据中共十六大精神和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设置方案,将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国有资产出资人职权,因此,改革到位后,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将是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企业有清算组的,清算组为清算主体。清算组一般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企业主管部门和专业人员组成。#p#分页标题#e#
2、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在一般意义上讲,集体企业的财产属于企业的劳动 群众集体所有。该含义对于城镇集体企业而言,意味着企业财产属于本企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或者本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群众集体所有。该含义对于乡村集体企业而言,意味着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应当是企业的开办单位或者行使所有权的机构。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清算主体。合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其清算主体是合营企业的清算委员会,该委会员的成员一般应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董事不能担任或者不适合担任清算委员会成员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担任,审批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派人进行监督。在清算委员会没有依法成立并履行职责的情况下,中外投资人是清算主体。
4、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清算主体。合作企业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为有限责任公司。合作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合作企业的中外合作人。
5、外资企业的清算主体。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经批准也可以为其他责任形式。外资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外资企业的清算委员会,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律师等参加。在清算委员会没有依法成立并履行职责的情况下,外国投资人是清算主体。
6、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企业的清算组织,在没有成立清算组织的情况下,清算主体是联营各方。
7、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主体为投资人,该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债权人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8、合伙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全体合伙人,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人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指定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9、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清算组,在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会决议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公司因违法被关闭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因清算的决定权属于股东会的职权,故全体股东是清算主体。
10、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清算组,在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或者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在15日内成立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的人选,逾期不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在公司因违法被关闭的情况下,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因清算的决定权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而股东大会做出清算决定又取决于控股股东,故控股股东是清算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