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世界范围内,由于各国的立法不同,公司的类型也各不相同。我们可以按照不同的分类标准时公司进行不同的划分。如以信用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及人合兼资合公司;以规模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大型公司、中型公司、小型公司;以是否公开招股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公开型公司、封闭型公司;以公司支配关系标准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母公司、子公司;以登记标推进行划分,可以分为本国公司、外国公司,等等。在现实生活中,人们通常以股东对公司承担责任形式的不同而加以分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
(1)无限公司。所谓无限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贾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所有的股东都不能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顿为限来承担公司的债务;所有的股东都对公司的馈务承担连带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所谓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颓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所有的股东都是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是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股东对超出公司全部资产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3)两合公司。所谓两合公司,是指由一人或者一人以上的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或者一入以上的有限责任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股东之间的责任是不同的,有的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颇为限来对公司承担责任,有的股东则是对公司承担无限责任。
(4)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其主要特点是:公司的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只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只以其全部资产来承担公司的债务。
将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是公司分类中员基本、最常见,也是最具法律意义的分类。在世界各国或者地区的公司立法中,因为情况的不同,往往只是在法律上规定其中的几种,如日本《商法》策53条规定,“公司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三种”。但也有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是允许设立以上四种公司的,如韩国《商法典》第170条和我国台湾地区4公司法》第2条规定,“公司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四种”。
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因此,在我国只能设立两种公司,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而不允许设立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这既是对我国公司种类的规定,也是对《公司法》调整对象的规定。
公司在我国是一种企业法人。所谓企业,是泛指一切从事生产、流通或者服务性活动以年取经济利益的经济组织,凡以追求经济目的的经济组织.都属于企业的范畴,所以企业是指以酋利为目的的组织。所谓法人,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具体来讲,法人应当具备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以及办公场所等四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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