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经营期限。这里的经营期限是指合伙协议约定的期限,它与登记机关登记时所指的经营期限是不同的,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为3年,就是指其经营期限为3年,但这并不表明合伙企业能够经营3年。按照目前的企业登记制度,合伙企业在登记注册以后,登记机关在登记之日起算的每一个营业年度终了时还要对合伙企业进行年检,通过年检认为合伙企业符合继续经营条件的,合伙企业才能继续营业。但如果协议约定的期限届满,全体合伙人又未就进一步合伙达成新的协议,则经营期限一到合伙企业即应予以解散。
二、关于约定解散原因。法律规定合伙协议可以约定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只要这个解散原因约定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即予认可。如协议约定,任何一个合伙人认为其在合伙企业中受到其他合伙人或某一合伙人的不公正对待,这个合伙人可以选择退伙或要求合伙企业解散。当合伙经营中出现这一情况,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合伙人即可要求合伙企业解散或要求退伙。
三、关于合伙人不符合法定人数。这是指合伙人数额达不到合伙企业法第八条规定的最低限额,如某合伙企业只有两名合伙人,其中一人因故退伙或死亡,企业只剩一名合伙人,此时情况合伙关系已不存在,合伙企业只能解散。
四、关于合伙目的。这里的合伙目的是指合伙人约定的合伙经营的事业,如合伙组成承销团承担某种股票的发行,或合伙从事探矿采矿事业等等,这种目的一经达到或经预计根本无法达到时,合伙企业也无法继续。
五、其他原因。即各类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能够引起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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