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二)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该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特别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五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三)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该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人员担任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在2002年6月30日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2名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
(四)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该证监会的证监会的《指导意见》要求的人数时,上市公司应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五)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所组织的培训。
独立董事能够客观地监督经理层,维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内部人控制。基于这种考虑,1978年,纽约证交所规定,凡上市公司都得有独立董事。此后,许多国家纷纷仿效,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当股东和管理层发生利益冲突时,独立董事站在中小股东的立场上,对管理层置疑、指责和建议。到了非常时期,如公司兼并、重组、破产等,股东更信赖独立董事,愿意倾听他们的声音。他们的意见,也成了热点,被媒体竞相追逐。
很多上市公司聘独立董事无形中提升了公司形象,便于市场融资。担任独立董事的,多为社会名流。如专家学者、离任总裁、商界成功人士等。他们眼界开阔,经验丰富,能为企业提出实用而中肯的建议。当企业需要政策扶持时,就会聘请有从政经历、律师背景的人担任独立董事,来帮助分析和预测政府行为,以便企业能审时度势,有效利用好政策环境。
独立董事既为公司服务,又维护着中小股民的利益,使公司和股东实现了“双赢”。正因如此,独立董事制很快风靡欧美,有人甚至把它称之为“独立董事革命”。1999年,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比例,美国为62%,英国为34%,法国为29%。而在大公司中,这一数字还要高些。据《财富》杂志调查,美国公司1000强中,董事会平均规模为11人,其中独立董事9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