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企业被收购后,职工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
破产企业职工与原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由于合同当事人一方(企业)已经消失,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自行终止。收购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与劳动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劳动者自愿提出少于三年的除外)。对于年龄较大的老职工,收购单位在确定劳动合同期限时应给予适当照顾。
二、被兼并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
企业被兼并后,如企业独立法人资格暂时保留,其原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如企业独立法人资格被取消,兼并后的用人单位应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期限的基础上,与劳动者重新确立劳动合同关系。
三、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大批终止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对大批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持慎重态度,不要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将大批职工推向社会。用人单位在同一时间(三十日内)终止劳动合同人数较多的(小型企业20人以上,中型企业40人以上,大型企业60人以上),应在距终止劳动合同60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劳动行政部门的劳动合同管理部门报告,待提出指导性意见后再办理终止手续。
中央、省、市属企业,市管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地驻连、军队及大专院校属企业,向市劳动局报告;区、市、县属企业,区、市、县管的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按属地化管理),向区、市、县劳动局报告。对终止劳动合同在100人以上的,区、市、县劳动局应及时向市劳动局报告。
四、关于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及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劳动者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何处理的问题。
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按照大劳发[1996]16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在补签劳动合同后与劳动者续订不少于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属于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基础上对劳动合同关系一种重新确立,不视为用人单位自愿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以此为由,按照《劳动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五、中方投资单位职工,被推荐到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其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劳动关系如何处理的问题。
凡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三十日以前由中方投资单位推荐到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工作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或由于企业原因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由推荐单位负责安置;中方投资单位在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一日以后推荐的,推荐单位可通过与合资、合作企业签订协议的办法对职工的劳动关系等问题加以明确。协议签订后,应向被推荐职工宣布。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的去向问题,按协议规定执行。
六、用人单位因转产、调整生产任务和劳动组织,涉及到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如何处理的问题。
用人单位出现上述情况需要变更原劳动合同内容的,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进行变更。如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应该给劳动者经济补偿。其标准按劳动者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
变更劳动俣同内容(含续延劳动合同期限)应在劳动合同书“合同变更记录”栏内填写有关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已经签证的劳动合同内容变更后不需签证。
七、关于劳动合同中“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条款内容如何确定及不需约定的条款如何填写的问题。
劳动合同中必须具备“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的条款,用人单位应填写以下条款的有关内容: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约定可按一定的比例来确定。
(二)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的保密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约定,可参照用人单位保密规定的有关赔偿办法来确定。
(三)劳动合同当事人的任何一方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可用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来确定(违约金额应坚持双方对等的原则)。
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劳动合同书文本中的约定内容不需约定的,不要出现空白,用人单位应在约定内容的后面填写“无约定”字样予以表明。
八、劳动合同中对双方当事人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没有明确的,劳动争议处理时如何赔偿的问题。
出现上述情况,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按实际损失金额的100%赔偿;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损失金额和责任,按照损失金额的50%—100%赔偿,但最多不超过劳动者本人十二个月的实得工资(用人单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一方给对方没有造成经济损失,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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