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三)投资者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其中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包括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身份证明文件应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资信证明文件;
(四)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依据《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应提交的保证函;
(十)董事会成员名单、委派书、身份证明和简历;
(十三)申请人按要求提交的文件清单及联系人(电话、传真、手机号码及电子邮箱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