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规范了第一次反馈意见的回复,原《试行规定》对第一次反馈意见的恢复期限没有要求,仅要求第二次反馈意见必须在30日内做出。《规定草案》明确由审查部门根据问题的难易程度,在反馈时提出期限要求,申请人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出延期报告,逾期未回复且未提交延期报告,或虽提交延期报告但未说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终止审查。
第二,增加了审查人员与申请人的沟通途径,将《试行规定》规定只可以书面反馈或者当面会谈形式进行沟通的范围拓宽,明确在留存有关证据,即“管得住、说得清”的基础上,通过电话、传真、待腻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
第三,简化了申请人主动撤回申请时的终止审查程序,即由审查部门提出终止审查的意见,经受理部门核稿后,即可发出终止审查的通知。
第四,增加了规定中止审查制度。规定在申请人涉嫌违法违规被调查尚未结案;申请人被证监会依法采取监管措施尚未解除;对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需请求有关机关做出解释;申请人主动要求中止审查等情况下,应当做出中止审查的决定,上述情形消失后,可恢复审查。同时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对此有其他规定的,采取从其规定的做法。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新的行政许可规定有利于重新定位证监会在监管中的作用。
更多企业相关知识尽在企业法律顾问http://www.lawtime.cn/qiy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