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军律师分析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很多情况下,单位如果违反规定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种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这里的月工资指的是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当前在我国,对于劳动者的月工资内容,尽管劳动、统计等一些行政规章中有所涉及,但不尽相同,各个单位的认识也不同,《劳动合同法》中也并未明确。
“而条例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经济补偿涉及的月工资具体内容作出了规定。”曹军说,《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经济补偿时,不能光计算单纯的计时工资或计件工资,还要把单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奖金等货币性收入全部计算进去。”曹军认为,月工资所说的是劳动者的月实际所得。
模糊条款变清晰,不足条款更完善,歧义条款得明确……采访中,不少劳动问题专家认为,《条例》提高了《劳动合同法》的可操作性,从多方面堵住了疏漏,可有效防止劳动者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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