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制度,无论是保护措施的落实或者是保护目标的实现,最终都落脚于劳动者。因此,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中,既享有最完整的权利,同时也承担着最重要的义务。
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中的权利,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劳动者有获得各项保护条件和保护待遇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以此为目的确定用人单位的各项义务,都直接在另一方面转化为劳动者的权利。例如,劳动者有获得符合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权利,有获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有获得定期健康检查的权利等。二是劳动者有拒绝权。在劳动安全卫生条件恶劣、隐患严重的情况下,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该项工作或者有权撤离现场。如《劳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p#分页标题#e#“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三是劳动者有监督权。劳动者对企业及其领导不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定,不提供法律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以及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等行为,有权拒绝执行,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劳动法》给劳动者规定权利的同时,也规定了应该履行的义务。劳动者在劳动安全卫生法律制度方面的基本义务,就是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同时,不断提高熟练程度和专业技术水平,防止因主观因素导致事故的发生。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的,并受法律保护。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规范赋予民事主体满足其利益的法律手段;民事义务是民事法律规范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约定。笔者认为,不管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义务,如果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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