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原则是指把保护商标注册人的商标专用权作为国家调整商标关系的指导思想和行为准则,即国家运用法律手段,按照法定的程序,赋予商标注册申请人以商标专用权,并在注册商标的使用、管理上给予切实的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损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发生。
第一,商标专用权是商品生产发展的必然产物。商品生产,是为了交换而进行的生产,而不是为生产者自己消费。社会分工是商品生产的要求。我国社会分工的形式表现为多成份和多层次的经济结构。然而自愿原则又是商品交换的根本原则。任凭选购,争先出售,仍然是社会主义商品交换规律的反映,仍然是社会主义商品市场交换的要求。不承认商标专用权,竞争就会变成掠夺和无政府状态,就是允许假冒或破坏他人的商标;商品就无任何保证,也无人对商品负责任,市场秩序就会出现混乱。
第二,保护商标专用权,可以促进商品生产的发展。商标,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实际上是企业的标志。它所代表的商品信誉,就是企业信誉。区别商品,实际上是区别生产或经营的企业。保护商标专用权就是从法律上承认企业在商标信誉里凝结的“个别劳动”、“特殊劳动”,承认差别,才能奖励先进,推动后进。使先进的在经济效益上得到反映,使后进的不能把经营风险用假冒商标、粗制滥造的手段转嫁给消费者。促进生产者、经营者在改进生产上下功夫,提高质量,降低成本,形成合法的正当竞争。这样就可以保证市场秩序的稳定,从而促进商品生产的正常发展。
第三,只有保护商标专用权,消费者利益才能真正得到维护。通过确认商标专用权来保护消费者利益的途径主要是:商标权只限于该商标在批准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范围,消费者买到了使用该商标的质量低劣的商品,可以凭借商标找到生产者或经营者,或者向商标主管机关反映,使问题得到处理,对商品质量进行监督,从而使消费者的利益得到保障。这些只有在商标专用权取得法律保护的情况下才能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