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交强制许可请求书,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未能以合理条件与专利权人签订实施许可合同的证明文件各一式两份。其中,强制许可请求书应当载明:
(三)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名称、专利号、申请日及授权公告日;
(四)被请求强制许可的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姓名或者名称;
(六)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注明的有关事项;请求人未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的,其联系人的姓名、地址、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
(七)请求人的签字或者盖章;委托代理机构的,还应当有该专利代理机构的盖章;
请求书及其附加文件应当一式两份。强制许可请求涉及多项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如果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专利权人,应当按不同专利权人分别提交 请求书。如果请求文件不符合要求,请求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进行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请求会被视为未提出。
另外,请求人还应当自提出强制许可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缴纳强制许可请求费。逾期未缴纳或者未缴足的,该请求也会被视为未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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