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申请书供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债时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债务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债应当具有以下条件:
1.企业法人申请破产还债程序的原因,必须是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
所谓到期债务,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已到。如果企业虽已不具有偿还能力,但债务人的债务未届清偿期限,也不构成企业破产的原因。
所谓无力清偿,是指债务人对已经到期的债务,确实有不能清偿的客观事实。这一事实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企业资不抵债,没有起死回生的可能;二是企业虽未达到资不抵债的境地,但也无力偿还到期债务,如一旦以其全部资产清偿债务,该企业客观上也就不能再生存,所以也应该认为其已达到破产界限。
如果债务人未按期清偿债务,是出于其他原因,而非是由于没有支付能力或履行债务的能力,仍属于一般的债务纠纷,也不能申请企业法人破产还债。
由此可见,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和债务人确实不能清偿债务的客观事实,是构成申请企业法人破产的两个必须具备的原因,缺一则不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