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位法服从上位法,是《立法法》提出的一项法律执行原则,但在具体理解时,应当注意分析下位法与上位法的具体条款之间是否属于对应关系,也就是说,对于上位法作出的具体规定,下位法应当严格遵守。但在实践中,下位法经常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上位法没有涉及的事项作出规定,以便更好地贯彻落实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在这一情形中,就不存在下位法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背上位法的问题。
具体来看,《公司法》作为上位法仅规定了法定公积金应留存25%,对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没有作出比例限制规定,但这并不表示该法就禁止下位法根据行政管理及社会管理的需要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显然,《规定》根据立法程序对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作出的比例限制规定合法有效,作为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严格遵守。
另外,从受委托实施验资的会计师事务所角度看,应当遵守其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财政部2006年12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的《企业财务通则》也就资本公积金用于转增资本的情形作出了转致适用的规定。《企业财务通则》第十七条规定:“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见,会计师事务所在实施验资时,应当遵守《企业财务通则》以及《规定》的相关规定,将公司在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是否留存25%作为审验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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