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违反公司章程所规定义务,公司有权要求其履行的,应该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股东在公司成立前因为给公司造成损失没有履行公司章程所规定的股款缴纳或办理权证转移手续义务;股东在公司成立后.股东出资不实也是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表现。股东应当负差额填补责任,设立公司的其他股东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违法公司章程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至于其直接责任人员的民事责任则依据《公司法》第150条和第153条的规定办理。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的民事责任
《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153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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