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得注意的是,凤竹纺织对董事会的态度和对股东大会的态度大相径庭,《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的规定相对苛刻,对董事会的规定却相对宽松。
公告显示,凤竹纺织放宽了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中明确规定“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须经股东大会审议”、“对应由董事会审议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然而,凤竹纺织《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为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0%,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不仅将通过比例从2/3降为1/2,还回避了股东大会的审议。
而且,凤竹纺织《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条款也不符合《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规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规定:“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董事选举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而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仅规定董事会成员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不符合累积投票制的要求。
众所周知,设立累积投票制的目的是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的选举,使中小股东有机会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凤竹纺织的做法无疑侵犯了中小股东的权益。
此外,凤竹纺织《公司章程》还未规定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未明确董事会在闭会期间对董事长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