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公司按受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的委托,与我国各地方、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联系,达成短期或长期的合资协议、合同;并为组成合营企业和进行短期或长期的技术合作,提供介绍和咨询服务。
第七条公司接受我国各地方、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的委托,与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联系,达成短期或长期的合资协议、合同;并为组成合营企业和进行短期或长期的技术合作,提供介绍和咨询服务。
第八条公司接受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的资金,在外国发行公司债券或代理发行股票组织资金,投放于国内,办理短期或长期的信托投资业务。
第九条公司向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或个人及国内各地方、各部门及其所属的公司、企业或其它经济组织,提供有关投资的法律、税收、外汇管理、劳动工资和财务核算方面的介绍和服务。
第十条公司接受外国厂商的委托,经营有关先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需要,可以在国内外经营中外合资或单独投资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