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4月,刘某到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请求法律援助。时间跨度大,没有证据,从受援人提供的材料内容看,原石炭井矿务局某矿的处理显失公平。介于受援人刘某精神状况有障碍,根据《法律援助条例》有关规定,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曹长安作为代理人为其出庭。石嘴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协助律师,对此案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进行调查取证,向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提出仲裁申请,石嘴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委托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对原告进行诊断,诊断结论为:1、颅脑外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已愈)2、颅脑外伤综合症。在查明事实的情况下,援助律师作为受援人的代理人起诉于法院,法院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并判决原石炭井矿务局某矿(现为神华集团某煤矿)一次性支付受援人刘某10000元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