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是股东基于股东资格对公司所为的一定给付,凡股东均负有出资的义务。公司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在公司章程中应有明确的记载。除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外,公司章程中所记载的资本总额,在公司成立时都必须落实到每一股东的名下。尽管有些国家的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股款,但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付的股款,也构成对公司债务的确切担保。关于股东缴纳出资的时间、数额和方式。
我国《公司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84条和第85条分别针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作了规定。即:
(1)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2)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书面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其认购的股份;一次缴纳的,应即缴纳全部出资;分期缴纳的,应即缴纳首期出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如果股东认缴的出资不能实际缴纳或屡催不缴,依据我国《公司法》第28条的规定,该股东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此外,不按规定缴纳出资,在无限公司则构成股东被除名的原因;在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负有填补其差额的义务;在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负填补其差额的义务。严格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进而保护社会交易的安全。即使是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国家,股东也必须严格履行出资义务,其区别在于:实行授权资本制的公司章程所记载的注册资本.并不要求在公司成立时全部发行,只发行一部分且不低于最低资本额的限制,公司亦可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授权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可随时决议发行;对已发行部分的资本,股东同样必须严格履行其出资义务。
验资是法定验资机构对股东全部出资的价值和真实性进行检验并出具验资证明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验资并非各国公司设立的通常程序。例如,法国只要求法令指定的股款保管人出具保管人证书以确认出资,没有规定专门的验资机构。我国《公司法》则要求,股款足额缴纳后,须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公司法》第29条规定:“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第90条第l款也规定:“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我国法定的验资机构一般是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等独立的专业中介服务机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是我国公司设立申请时必须具备的书面材料之一,也是衡量股东是否履行缴纳出资义务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