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典当公司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等;
2、设立申请(应当载明拟设立典当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额、经营范围等内容);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原件(包括银行询证函复印件、进账单复印件等银行出具的出资证明,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出具验资证明日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个月以内,资金应当保存在省级商务部门指定银行的验资账户内,直至领取营业执照);
5、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个人股东、拟任法定代表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拟任典当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财务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复印件;
6、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财务审计报告原件(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或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及附属明细表,每页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7、具有法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法人股东出资能力证明原件
8、法人股东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及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距申请材料报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日期在3年以上)复印件;
9、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文件(承租或者拨付使用期限在3年以上)复印件;
10、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