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人营业执照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向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核发的证明其具有合法合法生产经营权利的法定凭证。
2、指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从事营利性生产经营活动,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所登记的法定凭证。
1、法人企业营业执照载明的内容有企业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经营期限。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包含事业单位设立的营业单位、企业法人下属的分厂;营业部、商店等。
1、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可持有的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即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制法人企业(为历史遗留问题,多为尚未转制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可持有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企业法人的非法人分支机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的非法人企业。
1、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持有的法人企业能够以企业自己的名义独立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也就是说,法定权利直接归企业享有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同理,法定义务也直接由企业承担而非企业业主或投资者。
2、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持有的企业拥有民事能力、诉讼能力、管理资财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