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权主体的代表性。即公司中国有股东仅仅具有代表身份,实质上的股东是国家或全民。名义上的股东是政府国资监管机构。
(2)股权行使具有非经济性目标。一方面。这是由国有企业的性质所决定,特别在国有垄断性行业中。追求经济效益并非公司的首要价值目标:另一方面。国有股东的政治性身份决定其政治性目标。
(3)国有股东的强势地位导致其具备超股东特权。在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份通常处于绝对或相对控股地位。加上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权与股东权天然结合在一起,更助其代行股东f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部分职权。这与《公司法》规定的非国有公司具有显著区别。
(4)股权行使效果的考核方式及其路径特殊。与一般公司股东不同。国有股东行权效果需要经过国资监管机构的考核。而考核方式及其路径在实践中存在着不合理与不规范之处。从而引发许多问题。
(5)责任追究机制的特殊性。由于国有股权行使的不规范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引发国有资产经营效率低下。甚至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例不在少数。这其中高额的代理成本和责任确立与追究的非市场性决定因素是其主要原因国有控股公司中国有股权行使不规范及监管不到位与其公司治理结构紧密相关 张维迎教授援引布莱尔的观点认为。公司治理从狭义上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力等方面的制度安排:广义上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在法律意义上。公司治理不仅包括股东权益的保护。而且也包括第三人、公司债权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概括来说。目前国有控股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问题体现为内部治理结构弱化和外部监管不完善两个方面 前者主要表现为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和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后者主要表现为股权结构不合理、外部监控机制不健全和法制环境不够完善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