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发生房屋买卖行为的,当事人自转让行为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房屋所有权属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所有权买卖登记。
外国和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及其投资的单位的房屋,其所有权买卖登记、审核和权属证书的填发工作在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管理处办理。
房屋所有权人不能亲自办理买卖登记的,可书面委托代理人代办,委托书须经公证机关公证。
全民所有制单位买卖的非住宅房屋,还应提供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所有制单位买卖非住房屋的还应提供局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集体所有制单位买卖非住宅房屋的还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属于外省市单位在津买或卖房屋,还应提交该市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