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中介公司往往采取分别与交易双方约定交易条件,在交易条件存在差价后,通过分别与交易双方签订合同的方法,赚取差价。建设部日前发布的《中国房地产经纪执业规则》(2007年1月1日实施)明令禁止房地产中介吃差价,由此产生中介公司所订立合同的效力问题,是否能够依据部委规章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认定合同无效是否有违交易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笔者认为,由于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合同无效的依据,为维护交易安全,可以在认可合同效力的前提下,参照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之规定,中介公司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利益属于委托人(出卖人、出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