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情形是实际上就是商品房买卖纠纷了,只不过是因为面积差异导致的。同样,此时的纠纷也存在有约定和无约定的情形。有约定的相对要简单一些,但是提醒一点的就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是由房管部门监制的示范性合同文本,如果范本条款与选择性条款不一致的情形下,经当事人选择的条款更能体现双方当时人在签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理应适用选择性条款,也就是说范本条款和当事人手写条款矛盾时,应当优先使用手写条款。如范本条款约定: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而选择条款约定为:商品房交付后,实测计价面积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以下第1种(填充式空格选择)方式进行处理: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不作任何补偿;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0.6%以上(不含本数)至3%以内(含本数)的,买卖双方按实测计价面积及本合同约定的房屋单价据实结算;(3)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不含本数)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不退房的,实测计价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计价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本数)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此时应适用选择性条款。
双方当事人对面积差异没有约定的话,就要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处理。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按套(单元)计价的现售房屋,当事人对现售房屋实地勘察后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约定总价款。
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房屋交付时,套型与设计图纸一致,相关尺寸也在约定的误差范围内,维持总价款不变;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买受人可以退房或者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重新约定总价款。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规定: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这是调整面积差异的比较细致的规定,实践中可以依照该规定处理此类纠纷。
总之,当发生商品房面积差异时一定要分清责任,在此基础上确定处理方法,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矛盾,真正解决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