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继承是正常的事情,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会因此而产生许多的房产纠纷。纠纷双方闹到法庭的局面也常有发生。下面就是一个为了争夺房产的所有权,父亲将儿子告上了法庭。
事情的起因,是由于儿子的离婚。儿子想当然地将房产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这让老头子极为不快。虽说,这房产证上写的是儿子的名字,但老头子却为购房出了一半的钱,甚至很大程度上,买房子就是老头子的主意。这又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当初父亲之所以会和儿子共同买房,是因为当时自己快退休了,无法办理按揭贷款,便与儿子口头协商,各自出资50%买下房子。如今,儿子离婚了,要把这套房产分一部分给妻子,但老头子无法接受这种做法,便将一纸诉状递向法院,要求确认房子规自己所有;同时,愿意按照房产价格的波动,给儿子8万元的补偿金。
那么,父亲的做法有道理吗?这套房子究竟应该归谁所有呢?我们马上连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
按照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实行登记制度,也就是说产权证上是谁的名字,产权人是谁,那么这个不动产的所有权就归产权证上署名的这个人。房产属于不动产,因此房产证上是谁的名字这个房产的所有权就归这个人。从这点上讲,那么本案涉及到的这套房产所有权应当就是儿子的。这是第一点。
第二点,如果父亲要想证明这个房子实际上也有他的一半,他也是产权人之一,他该应当拿出客观证据证明,主意是他出的,因为他不可能再去搞贷款,所以说只是让儿子出名,钱是他出的,或者说他出了很大一部分钱,这一些内容必须要有客观证据证明,他才能够享有这个房子所有权,才能够按照他的说法进行认定,如果仅仅是他自己这么一说,说我当初跟儿子就有这个口头协议,这个在法律上面应该说不能够否定产权证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