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都会尽可能让合同签的对自己有利;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开发商由于各方面原因又或多或少都有延期交房、交房不符合交付条件,或者交付的房屋在面积与内装修上与合同约定不相符,甚至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同样,个别购房者也有不按约支付房款的现象。而合同欺诈更是纠纷不断的根源,也是购房者防不胜防的陷阱。
如果不是不可抗力而导致出现这种情况,购房者有权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索取违约金;如果在约定的期限内,卖方仍不能履行合同,购房者也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要求退还利息和违约金,如果造成损失的并可要求支付赔偿金。 但许多购房者在遇到这种问题时,往往是想要索赔或退房时,才发现合同的约定大多是对购房者不利的条款。问题出在发展商在购房合同中注明的逾期交房的免责条款使消费者有苦难言。免责条款包括:如遇到下列特殊原因,可凭北京市有关部门证明文件,据实予以延期。(1)、不可抗力;(2)、施工中不可预见异常困难及重大技术问题不能及时解决;(3)、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4)、遇有国家政策、法律调整,致使影响本合同履行;(5)、冬、雨季,停电日,工期顺延等。
一位律师指出:“其他非甲方所能控制的事件”,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在实际履行合同时很难界定,因此,这一点便成了一些发展商逾期交房的有利说辞。
这是指卖方交给购房者的房屋实际实用面积过大或过小。
由于开发商在预售时,只是根据工程图纸来计算建筑面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施工单位采用新型材料或开发商变更设计图纸,使面积比原图纸增大或变小。
这样的情况显然有失公平,因此购房者购房时应注意在合同中明确写明实际使用面积的平米数及建筑面积的平米数。如卖方违反合同,可以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并按实际情况重新计价。目前对于售房面积与实测面积的误差比例,有关法规并没有明确规定,这样在合同中买卖双方事先的约定就显得更为重要。
房地产广告失实一直以来是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不少消费者投诉,当初买房时销售商说的花好桃好,无与伦比,广告招贴美伦美焕。等到入住时才发现,所谓便捷交通乃坑坑洼洼泥泞小路,而豪华装修实为劣质工程,更不用说延期交房、面积误差了。
房屋产权问题是购房者所关心的主要问题之一,所以签订预售合同时,购买者都要求开发商承诺何时能拿下产权,若逾期拿不到产权应如何处理。但在合同签订后,由于开发商没有交齐土地出让金,没有办理有关手续等原因,不能按期办下产权证。此时开发商违约,双方发生争议。如果业主在补充条款中对此有约定:如开发商应在什么时间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完毕与业主办理房屋产权证有关的证明,若违约将由开发商进行赔偿。则一旦出现纠纷,开发商应赔付违约金,同时全额承担仲裁费用。
七. 因购买者要求退房而产生纠纷 提前预售自用自建房应当认定无效,同时由于该房不属于商品房,不能适用加倍赔偿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