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登记制度。凡在规定登记范围内的房产,不论为谁所有,都必须按照所有权登记办法的规定,向政府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机关申请产权登记,经审查确认产权后,由房地产管理机关发给所有权证,即产权得到法律上的承认。房屋产权证申请书是指房屋产权人向房地产登记机关陈述房屋产权合法来源和房屋现状,请求对于房产给予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一种法律文书。房屋产权证申请书是图表式的,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申请书”;另一部分是“墙界表”。申请书的一部分由产权人填写产权人情况和房屋状况;另一部分由登记人填写的产权审查情况。“墙界表”是产权人向房地产登记机关提供的房屋(院落)四周墙体、使用土地“四至”归属的自我认定,及有利害关系的邻户对其认定的承认和证明的书面材料,这是确定墙界、确认产权的重要依据。
1.产权人的基本情况。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工作单位、家庭住址、户口所在地。如果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须注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内容。申请人是单位,须用单位的全称及与全称相一致的公章,还须注明委派的经办人员的基本情况。
2.房屋状况。即指房屋坐落、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层数、建成年份、用途、使用情况、成套住宅的套数及其建筑面积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