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提供房屋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并于租赁期届满时,将承租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房屋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房屋。根据房屋的用途不同,可分为居住用房租赁,办公用房租赁和生产经营用房租赁等。随着经济的发展,住房制度的改革,房屋租赁合同越来越多,因租赁合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的案件也越来越多,而在审判中发现,房屋租赁合同在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很少,不到20%。这时对合同的效力该如何认定呢?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未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属成立未生效合同(登记生效主义),另一种观点认为:未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属生效合同,但没有物权追及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登记对抗主义)。
登记生效主义者认为:国务院各部委规章是我国法律渊源。宪法第九十条和立法法第七十一条均规定了国务院各部委可以在自己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了行政规章具有参照的效力。建设部颁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未办理的,缺少房屋租赁必备程序,其租赁行为应属无效。而《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故未登记房屋租赁合同不是无效,而是已经成立但未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