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男 ,汉族,1936年3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京畿道*号楼*门101号
被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二龙路27号
第三人:刘某某,男,汉族,住海淀区知春路82号院*号楼*层301室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撤销被告将西城区西四盒子胡同8号院北房东侧公有住房承租人变更为刘某某的具体行政行为;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一直是阜内大街西四盒子胡同*号院北房东侧两间房屋的
承租人,该房屋系北京市西城区直管公有住房,由新街口房管所管理,
1982年原告与高女士经人介绍结婚,后两个儿子刘某某,刘二某长
大结婚,并分别获得单位的福利分房。现经查被告刘某某在1995年向房管部门申请已将房屋变更由其本人承租。但是原告一直对此不知情,直到2009年4月份原告偶然发现由原告承租的西四盒子胡同的两间房屋已经被新街口房管所擅自办理了承租人变更手续。
原告认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擅自变更公有住房承租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的。依据《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之规定,租赁期限内,乙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而被告在刘某某不符合办理更名条件的情况下,擅自变更承租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明显违背国家政策和立法本意。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一定的社会价值、习惯或习俗或者社会政策,为社会大众所接受,这也是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应有之义,而被告的行为显然违法,不利于构建和谐的住房关系进而家中了原告家庭内部矛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提起诉讼,请求撤销被告擅自变更房屋承租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