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设定抵押的房屋进行转让是房地产交易中非常典型的模式。通常,房东(抵押人)通过向银行申请贷款买进房屋,并将该房屋抵押给银行(抵押权人),作为偿还贷款的担保。而在抵押权存续期间,如果房东欲将该房屋转让,在交易方式上同没有设定抵押的完全产权的房屋转让存在很大差异。
根据《北京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的相关规定,“抵押人在抵押期间转让抵押物的,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通知抵押权人,并将已抵押的事实告知受让人”,“转让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抵押人可以与抵押权人协商提前清偿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房地产交易中心会根据抵押权人是否同意转让抵押物或抵押登记是否已经注销,来判断交易的房屋是否可以转让过户,从而保护抵押权人(银行)的合法权益,进而保障整个房地产交易体系的安全。
一般而言,实践中有如下几种既符合法律规范,又具有可操作性的交易模式,供房屋买卖的双方选用:
1、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后,由房东自筹资金,一次性提前归还尚欠银行的全部贷款余额,之后银行释放抵押权,由房地产交易中心注销抵押登记,如此,房东取得了该房屋的完全产权,接下来,双方即可按照一般的二手房买卖流程完成交易。
这种方法的优点是,在房东取得完全产权之前,买方没有支付房款,因此买方资金的安全性高;缺点是,完全由房东筹钱还贷,就要求房东具有很强的资金实力或融资能力,且没有充分利用买方的首期房款参与还贷,不是最为经济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