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在被拆迁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情况下,可就调换后的房屋建立抵押关系,担保银行债权。如果调换后的房屋属于现房,符合抵押条件,可以重新签订抵押合同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对银行的利益没有影响。但如调换后的房屋尚未建成,或属现房但不符合抵押条件,原抵押担保关系将因抵押物的灭失而归于消灭,而新的抵押关系尚未建立,势必对贵行发放的贷款形成一定时期的无担保的真空期,将对贵行的利益产生一定的风险。建议在采用该种方式时,同时采用其他措施以避免该风险带来的损失:如要求提供抵押人提供第三人名下的房产进行阶段性担保至办理新抵押完毕;或要求抵押人预存至办理新抵押完毕前的贷款本息合计,作为该阶段的保证金;或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部分贷款,减少贷款金额等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