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赔偿责任约定应明确具体并公平合理。有关赔偿责任的约定,应在快递运单背书中具体载明,不宜笼统约定为“依照邮政部门的规定或者快递服务标准执行”,以免涉及赔偿问题时双方就用户是否事先知情并同意格式条款的内容这一问题产生争议。关于赔偿规则,应提供保价与未保价两种不同模式。对未保价快件,损失赔偿标准宜依服务费用的一定倍数确定赔偿金额,也可根据重量或者件数确定赔偿金额。无论采用上述何种方式进行约定,赔偿标准均不得有失公平,一般不宜低于快递服务标准或行业通常标准。保价费的收取标准亦应公平合理,不宜高于行业通常标准,并应遵守国家以及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2.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除不可抗力、所寄物品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寄件人、收件人的过错等法定免责事由之外,快递运单背书中还可以由快递企业和用户双方自行约定其他免责事由(如政府行为、突发事件等)。对法定免责事由中不可抗力的范围、可以认定寄件人或者收件人有过错的具体情形等,当事人双方也可以在快递运单中作出明确约定。但上述约定均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约定无效。
3.索赔申请期限应设定合理。为避免长时间保存档案资料造成不必要的成本浪费,从平衡企业与用户双方利益角度处罚,快递运单背书中可以格式条款载明索赔申请期限,并明确超过该期限提出索赔申请的,快递企业可不予受理。快递服务标准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快件索赔申请期限,但关于查询有效期的规定应是间接地明确用户可以在多长时间内主张快件损失、延误的赔偿责任,因此,快递企业可参照快递服务标准的有关查询信息有效期的规定设定索赔申请期限,做到时限长短设定合理,并应向用户履行提请注意与说明义务。
4.履行提请注意义务应达到足以引起用户注意的程度。对快递运单背书中的免除或者限制自身责任的条款以及与此相关的索赔申请期限条款,应避免使用与其他条款相同的字体,应以黑体字或加粗字体印刷,且字体不宜小于5号,以便于识别。还应避免将过多条款以黑体字标示,造成标注范围过大,使真正需要提请注意的条款不能得到必要的凸显。
5.用户签字要特别关注。在快递运单的印制方面,用户签名栏目的位置最好与前述提示语安排在一起,以利提示义务的目标实现。在收寄快件时,应由用户本人签字认可快递运单的内容,不得由收派员代签,以免造成发生纠纷时事实认定不清。